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家補,14,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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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秋宗

代 理 人 陳勁宇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雅文、龔宸樂、王家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王雅文、龔宸樂、王家為按月各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6,993元至其死亡之日止,查聲請人係民國00年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聲請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7,480元(計算式:6,993元×10年×12月×3人=2,517,48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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