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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洪雅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永斌間請求返還贍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贍養費為新臺幣(下同)14萬4千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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