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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陳雪萍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長益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
二、若被繼承人陳長益尚有其他遺產(如:存款、不動產、保險等),原告應敘明係僅就被繼承人陳長益所遺存款為分割,或是其餘全部遺產亦一併列為分割標的(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故除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一部分割,否則應以除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禁止分割,或繼承人全體協議禁止分割以外之遺產全部,為裁判分割之標的。
法院在為裁判分割遺產判決時,如發現繼承人除上開特殊情形外,未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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