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1號
原 告 陳珠女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隆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8,587 元(2,899,827 ×1/5 =579,96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惟原告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 年家救字第6 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原告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