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裁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任延 住屏東縣○○鄉○○村○○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翁玉雲
住○○市○○區○○○路000號16樓之3
相 對 人 陳春祥 住○○市○○區○○街000巷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一一0年度裁全字第十六號關於相對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土地部分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裁全字第16號裁定准對債務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部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唐明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