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號
再審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再審被告 屏東縣潮州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金象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3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7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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