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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郭雯婷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筱明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請提出被告卓筱明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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