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補,34,2024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鄭金松即鄭金松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