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廖月花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來義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7萬6,237元。
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7萬6,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332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