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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林政樟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林怡君即林世進之繼承人
林慧亭即林世進之繼承人
林睿森即林世進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3,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世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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