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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春米律師
李育任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松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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