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3,催,68,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書之金額與止付通知書金額不同,請當事人補正其止付通知書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屏東簡易庭
~B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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