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按當選無效訴訟,應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二、被告則以:
- (一)否認涉及任何賄選犯行,即未違犯選罷法第90條之1第1項
-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提起當選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 (一)被告經公告當選為屏東縣第16屆第9選區縣議員。被告之得
- (二)原告94年度選偵字第25號、94年度選偵字第33號對被告曾
- (三)原告於本院94年度選訴字第20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
- (四)原告上開補充理由書所載被告發放之物資,除附表二之外均
- 四、爭執事項
- (一)被告之行為有無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
- (二)被告之行為有無「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 五、被告之行為有無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
-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二)次按當選人有第90條之1第1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
-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有賄選之行為,係以被告甲○○賄選罪
- (四)惟查證人楊美妹、施美珠、鍾胡枝楠、古梅花於本院刑事庭
- (五)參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25號、94年度
- (六)由上開相關卷證觀之,是被告既非違反選罷法第90條之1第1
-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被告甲○○有何賄選買票之
-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0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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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選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許英輝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林榮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選無效訴訟,應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1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屏東縣第16屆第9 選舉區之縣議員選舉,被告係登記第2號候選人,臺灣省選舉委員會於94年12月9 日以發文字號: 省選一字第0940150429號 (見本院卷第8-11頁)公 告被告當選,原告於94年12月22日法定期間內提起本訴,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甲○○於民國94年7 月間,明知其將參選第16屆屏東縣第9 選舉區縣議員,因一方面期望能當選本屆縣議員,另一方面又慮及如在登記為本屆縣議員候選人後再行賄屏東縣三地門鄉地區之原住民選民,容易遭檢、警、調等司法人員查緝,竟夥同訴外人許玉枝、陳麗秋、湯秀華、高玉金、阮來銀、薛銀課、田金福、葛添丁等人共同基於行賄之概括犯意聯絡,在被告尚未正式登記參選為候選人前,於94年7 月3日、同年7 月間、同年8 月22日,即先假藉颱風賑災、救濟原住民貧戶而發放白米、沙拉油、鹽、糖、醬油等民生物資予原住民之名義,先後在德文國小分校、或自宅、訴外人田金福及阮來銀之住宅等地點連續向三地鄉大社、青山、三地、達文、賽嘉等村如附表1 、2 、3 所示共計269 位村民為多次之行賄行為,以期受領前揭白米等民生物資之原住民選民,在甲○○正式參選縣議員後,能念及曾受領甲○○所發放白米等民生物資之恩惠,於民國94年12月3 日之縣長、鄉(鎮)長、縣議員等人員三合一選舉當天,將縣議員部分選票投給被告。
嗣經查獲,並分別在訴外人田金福、李明月、白仙桃、古梅花、施美珠家中扣得沙拉油、醬油、白米、糖、鹽等各一包(瓶)、鍾胡枝楠住處扣得醬油、米各一包(瓶)、高忠原住處扣得之白米、沙拉油、醬油、糖各一包(瓶)、江秀妹家中扣得沙拉油、醬油各一瓶、江美香家中扣得白米、沙拉油各一包(瓶)、林金蓮家中扣得沙拉油、醬油、糖各一包(瓶)、柯金妹家中扣得白米、沙拉油、醬油、鹽各一包(瓶)、曾安住處扣得青山村部分之村民名簿一本、許玉枝住處扣得屏東縣三地門鄉大社村、德文村受助戶名冊及發放物資清冊、賽嘉村受助戶名冊及發放物資清冊、口社村受助戶名冊及發放物資清冊、大社村受助戶名冊及發放物資清冊、屏東縣三地門鄉賑災米糧名冊、屏東縣議員候選員甲○○問政說明會總負責、總指揮、糾察員名冊各一本等物(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12號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
經偵查結果,以被告犯選罷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行賄罪嫌,於94年11月23日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94年度選訴字第20號審理中;
其該當選罷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同法第90條之1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賄選行為。
㈡按選罷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所謂「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就其文義而言,應係指就該賄選行為人所從事賄選活動之方式、規模觀之,在客觀上認為已經足以左右相當人數選民之投票意向,因而有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或危險即可,並不以對選舉結果有實際發生影響為必要,此從該款之立法意旨為「賄選對選舉純潔性、公正性的傷害極大,有此行為,自當為提起當選無效之原因,但此類賄選對象為有投票權之人,人數眾多,如規定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將會造成原告之舉證困難,但如不作任何限制(即不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規定),則原告只須證明被告賄選一人,即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將使此種訴訟大增,社會國家將付出極大代價,因此折衷制訂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以便制止賄選又避免濫訴。」
即可明暸;
另參照同條第2款規定,只要有「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之事實,無論對選舉結果有何影響,即有影響與不影響,皆構成候選人當選無效之原因,則同條第4款所稱「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亦應為相同之解釋,僅以有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即足,含有懲處之性質,是其重點在有無「足認」之事實,倘有,即有影響之虞,倘無,則反之。
亦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要件,係以賄選人行為時之主客觀環境加以判斷,並非以事後得票結果而加認定。
㈡本件被告既係以前述經由訴外人許玉枝、陳麗秋等人有規模、有組織、有計劃之賄選行為,且物品均已行賄發放完畢,,而依調查結果顯示,亦有如發放清冊中所示之269 位有投票權人收受被告所轉交之前述民生物資,顯見有相當人數之選民意向受到此項賄選行為之左右,以該原住民選舉區之選舉人數僅5278人,發出之選票為4364張,扣除無效票66票,實際之有效票為4298票,而被告以2181票當選,與落選之江菊妹得票2117票,相差僅64票,足見其對選民行賄,在客觀上明顯可以認定有達到足以影響該次選舉結果之虞之程度。
換言之,本件被告僅領先另一候選人64票,依其所從事之賄選活動之方式、規模,扣除在客觀上有影響選舉結果危險之269 票,被告實已不足以領先另一候選人,則本件選舉結果將有不同,倘衡諸尚可能有未查獲之賄選行為,則被告更不足以當選。
綜上本案被告如前述於行為時,確有計劃性、組織性進行賄選買票主觀犯意,而客觀上,本件選舉競爭激烈,被告以賄賂之行為於本件既有達269 位公民之投票傾向會受影響,自當在客觀上顯足認為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綜上所述,被告之賄選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爰依選罷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提起本訴。
於本院聲明:一、民國94年12月3 日舉行之臺灣省第16屆縣(市)議員選舉之屏東縣第9 選舉區縣議員公告當選人甲○○之當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一)否認涉及任何賄選犯行,即未違犯選罷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賄選行為。
因被告並無授權許玉枝處理發放白米事宜,且被告、許玉枝與訴外人湯秀華、陳麗秋在94年7 月3 日前並不相識,原告所載被告3 次發放之物資,除94年7 月間那一次之外,均是由訴外人陳麗秋、湯秀華等人出資提供透過訴外人許玉枝的聯絡發放給村民,與被告無關,非如原告所稱3 次所發放之民生用品均由被告出資購買;
且於94年7 月3日、同年7 月間、同年8 月22日三次分別發放民生物質之行為,被告否認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而交付賄賂或約定為一定之行使投票。
被告究竟如何提出希望,促使有投票權之選民應允,雙方就其期望而為約定以及如何使之為一定之行使投票,原告應負舉證責任。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具備要件,應有違反第90條之1第1項之行為並足認有影響選之虞者,方克相當。
原告以被告當選票數與落選者票數僅相差64票,足認被告行賄有投票權之選民致影響選舉結之虞,即足認被告有賄選之虞,要屬推測之詞等語資為抗辯。
於本院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經公告當選為屏東縣第16屆第9 選區縣議員。被告之得票數為2181票,屏東縣第9 選區應當選人數為1 人,落選者為江菊妹,得票數為2117票,兩者相差票數為64票。
(二)原告94年度選偵字第25號、94年度選偵字第33號對被告曾安等126 名被告所為不起處分書。
(三)原告於本院94年度選訴字第20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審理中,於95年4 月4 日所具補充理由書中,表示撤回有關被告甲○○、許玉枝、湯秀華、陳麗秋等人涉嫌於94 年7月20日向陳榮皆購買白米一百包,由不知情之曾安等人通知青葉村、安坡等二村村民領取白米賄選之犯罪事實。
(四)原告上開補充理由書所載被告發放之物資,除附表二之外均是由訴外人陳麗秋、湯秀華等人出資提供透過訴外人許玉枝的聯絡發放給村民(見94年度選訴字第20號卷內95年4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不爭執事項)。
四、爭執事項
(一)被告之行為有無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行為?⑴被告是否夥同訴外人許玉枝、陳麗秋、湯秀華、高玉金、阮來銀、薛銀課、田金福、葛添丁等人共同基於行賄之概括犯意聯絡?⑵被告有無行賄原告於起訴狀所指稱有投票權之人?
(二)被告之行為有無「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五、被告之行為有無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行為?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舉據責任分配原則,須先證明被告確有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事實,始為適法。
再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主張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實,合先敘明。
(二)次按當選人有第90條之1第1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15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定有明文。
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賄賂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
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
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95 號刑事判決參照)。
又所謂賄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而言,其價值之高低雖非所問,然仍須該項財物與期約使有投票權人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二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換言之,即對於有投票權人關於投票權行使之不法報酬而言;
且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固應嚴禁候選人以不公平之金錢手段競選,惟何謂不公平,則應於不違背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有賄選之行為,係以被告甲○○賄選罪嫌業經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中(94選訴字第20號),並援引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為證。
而檢察官認被告涉有賄選罪嫌,則係以證人即楊美妹、施美珠、鍾胡枝楠、涂文祥、楊美妹、古梅花、江美香、高忠原等人之證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案之白米油、糖、醬油、鹽各一包(瓶)、前揭各村村民名簿、受助戶名冊及發放物資清冊、及甲○○問政說明會總負責、總指揮、糾察員名冊各一本等件為證。
(四)惟查證人楊美妹、施美珠、鍾胡枝楠、古梅花於本院刑事庭審理前揭案件,楊美妹證述因中風並非親自前往領取,其夫領取後並未提及係甲○○所送或被要求支持甲○○,施美珠則證稱其前往領取時並未被告知物資來源,古梅花則證稱領取時僅被告知係救災物資,並未被告知甲○○所送,鍾胡枝楠則稱物資送至他家時其不在家,事後亦未被告知物資來源,事後聽說係甲○○所送等語,核與警詢筆錄所載明顯矛盾,其中楊美妹、鍾胡枝楠更證稱其識字不多所以看不懂警詢筆錄,自難以其等警詢筆錄作為認定被告賄選之依據;
至證人江美香另結證稱領取物資時知悉係甲○○所贈送,但同時證稱並無任何人請求支持甲○○,是證人之證述與賄選罪中「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要件不符,又高忠原雖證稱於訴外人阮來銀將物資送至其家中曾要求支持甲○○云云,然此部分證詞與其在警訊中證稱不知物資係誰贈送亦未被告知要求支持甲○○等語,前後矛盾已有可議,且高忠原即為另一原住民參選人江菊妹之姊夫,衡情甲○○顯不可能向證人表達賄選之意,從而高忠原之證述顯難據採。
(五)參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25號、94年度選偵字第33號對收受被告交付前揭白米等民生物品之投票權人即證人楊美妹、施美珠、江美香、古梅花等被告所為不起處分書理由中載明於受領物資前因許玉枝僅要村長告之村民係慈善機構為颱風賑災或濟貧而發放,一般人未必知道許玉枝及甲○○發放物資之真正用意,因認上開受賄罪之被告罪嫌不足,有處分書可憑,亦即公訴人亦認均未在發放物資時表明係甲○○所爭取或向村民請求投票給甲○○,顯與投票行賄罪之「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之賄賂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受賄者認知行賄者對其所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等構成要件不符,綜上原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賄選行為。
(六)由上開相關卷證觀之,是被告既非違反選罷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行為人,自與選罷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須當選人為「行為人」之要件不符。
故兩造另一爭執要點,即被告行為是否該當「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要件,自無審酌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被告甲○○有何賄選買票之行為,即與選罷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當選無效之訴之要件不符,原告訴請宣告被告之當選無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又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0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一
一、大社村(22人)
┌──┬────┬───┬──────┬──────┐
│編號│姓 名 │領取人│發 放 處 所 │領米時有無見│
│ │ │ │ │到甲○○在場│
├──┼────┼───┼──────┼──────┤
│001 │潘金妹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2 │陳碧玉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3 │馬文英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4 │田佳香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5 │彭美麗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6 │李純玉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7 │陳美女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8 │王秀鑾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9 │辛鳳嬌 │丈夫 │未回答 │無 │
│ │ │舒達兒│ │ │
├──┼────┼───┼──────┼──────┤
│010 │馬連殿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1 │林順男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2 │李柯秀玉│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3 │洪細珠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4 │宋容經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5 │潘謝桐粉│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6 │馬曾佳惠│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7 │潘義雄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8 │陳發利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9 │陳舒美蘭│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不知道 │
├──┼────┼───┼──────┼──────┤
│020 │王歐男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21 │巴進益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22 │馬董明鏡│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二、德文村(40人)
┌──┬────┬───┬──────┬──────┐
│編號│姓 名 │領取人│發 放 處 所 │領米時有無見│
│ │ │ │ │到甲○○在場│
├──┼────┼───┼──────┼──────┤
│001 │陳春花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2 │王鍾明花│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3 │杜明達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4 │陳玉花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5 │戴碧我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6 │劉忠義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7 │柯銀龍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8 │戴昇龍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09 │蕭秀才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0 │李玉飛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1 │杜英妹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2 │田永昌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3 │王進雄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4 │李振切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5 │顏月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6 │家如泰 │女兒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 │家惠華│ │ │
├──┼────┼───┼──────┼──────┤
│017 │巴秋雄 │小姨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 │家惠華│ │ │
├──┼────┼───┼──────┼──────┤
│018 │戴金英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19 │杜英花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20 │林石張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21 │劉進生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22 │蔡朝財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23 │李慶祥 │本人 │不知道 │無 │
├──┼────┼───┼──────┼──────┤
│024 │馬加女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25 │薛丁山 │本人 │活動中心 │無 │
├──┼────┼───┼──────┼──────┤
│026 │王招梅 │兒子 │未回答 │無 │
│ │ │戴文輝│ │ │
├──┼────┼───┼──────┼──────┤
│027 │杜清再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28 │何國源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29 │古羅桃 │本人 │回家時發現門│無 │
│ │ │ │前放置白米等│ │
│ │ │ │物 │ │
├──┼────┼───┼──────┼──────┤
│030 │劉石頭 │本人 │回家時發現門│無 │
│ │ │ │前放置白米等│ │
│ │ │ │物 │ │
├──┼────┼───┼──────┼──────┤
│031 │蔡清讚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32 │尤三木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33 │李蘭花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34 │柯大白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35 │呂秀雄 │本人 │德文分校 │無 │
├──┼────┼───┼──────┼──────┤
│036 │杜英花 │本人 │德文分校 │無 │
├──┼────┼───┼──────┼──────┤
│037 │馮順和 │本人 │自家 │不知道 │
├──┼────┼───┼──────┼──────┤
│038 │杜務元 │本人 │鄰長李慶祥家│不知道 │
│ │ │ │中 │ │
├──┼────┼───┼──────┼──────┤
│039 │蔡登福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040 │林增祥 │本人 │德文分校操場│無 │
└──┴────┴───┴──────┴──────┘
三、達來村(6人)
┌──┬────┬───┬──────┬──────┐
│編號│姓 名 │領取人│發 放 處 所 │領米時有無見│
│ │ │ │ │到甲○○在場│
├──┼────┼───┼──────┼──────┤
│001 │洪山輝 │本人 │集會所 │無 │
├──┼────┼───┼──────┼──────┤
│002 │呂蘭玉 │本人 │教會 │無 │
├──┼────┼───┼──────┼──────┤
│003 │陳武源 │本人 │自家 │無 │
├──┼────┼───┼──────┼──────┤
│004 │董正明 │本人 │村內集會所 │無 │
├──┼────┼───┼──────┼──────┤
│005 │楊新妹 │本人 │集會所 │無 │
├──┼────┼───┼──────┼──────┤
│006 │楊新鳳 │姊夫 │未回答 │無 │
└──┴────┴───┴──────┴──────┘
附表二
一、三地村(5人)
┌──┬────┬───┬──────┬──────┐
│編號│姓 名 │領取人│發 放 處 所 │領米時有無見│
│ │ │ │ │到甲○○在場│
├──┼────┼───┼──────┼──────┤
│001 │柳美香 │本人 │甲○○家中 │有 │
├──┼────┼───┼──────┼──────┤
│002 │溫信輝 │本人 │自家 │有 │
├──┼────┼───┼──────┼──────┤
│003 │陳月霞 │本人 │自家 │無 │
├──┼────┼───┼──────┼──────┤
│004 │張景志 │妻子 │自家 │甲○○放在家│
│ │ │唐玉英│ │門口 │
├──┼────┼───┼──────┼──────┤
│005 │廖銀美 │本人 │自家 │有 │
└──┴────┴───┴──────┴──────┘
附表三
一、口社村(83人)
┌──┬────┬───┬──────┬──────┐
│編號│姓 名 │領取人│發 放 處 所 │領米時有無見│
│ │ │ │ │到甲○○在場│
├──┼────┼───┼──────┼──────┤
│001 │石金玉 │本人 │高玉金家中 │ │
├──┼────┼───┼──────┼──────┤
│002 │黃玉梅 │本人 │高玉金家中 │ │
├──┼────┼───┼──────┼──────┤
│003 │周金祥 │妻子 │不知道 │ │
│ │ │高玉金│ │ │
├──┼────┼───┼──────┼──────┤
│004 │潘雪花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05 │尹鳳琴 │其姊媳│不知道 │ │
│ │ │婦 │ │ │
│ │ │鄭美玲│ │ │
├──┼────┼───┼──────┼──────┤
│006 │楊偉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07 │台高玉鶯│本人 │未回答 │ │
├──┼────┼───┼──────┼──────┤
│008 │李明財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09 │施福才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10 │柯金福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11 │江美香 │高玉金│不知道 │不知道 │
├──┼────┼───┼──────┼──────┤
│012 │尹勝輝 │本人 │田金福家中 │不知道 │
├──┼────┼───┼──────┼──────┤
│013 │台靜香 │本人 │田金福家中 │未回答 │
├──┼────┼───┼──────┼──────┤
│014 │吳新玉 │本人 │高玉金家中 │無 │
├──┼────┼───┼──────┼──────┤
│015 │古梅花 │本人 │高玉金家中 │無 │
├──┼────┼───┼──────┼──────┤
│016 │林惠美 │本人 │高玉金家中 │無 │
├──┼────┼───┼──────┼──────┤
│017 │施阿琴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18 │丁居賜 │本人 │高玉金家前廣│有 │
│ │ │ │場 │ │
├──┼────┼───┼──────┼──────┤
│019 │黃玉蘭 │本人 │高玉金家中 │無 │
├──┼────┼───┼──────┼──────┤
│020 │田明才 │女兒 │田金福家中 │不知道 │
│ │ │田曉玲│ │ │
├──┼────┼───┼──────┼──────┤
│021 │柯玉女 │兒子 │未回答 │不知道 │
│ │ │余彼得│ │ │
├──┼────┼───┼──────┼──────┤
│022 │蔡安英 │本人 │未回答 │不知道 │
├──┼────┼───┼──────┼──────┤
│023 │李祥萬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24 │白仙女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25 │柯福祥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26 │尹鳳妹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27 │宋木元 │女兒 │不知道 │不知道 │
│ │ │宋秀妹│ │ │
├──┼────┼───┼──────┼──────┤
│028 │余牧人 │鄰居 │自家 │無 │
├──┼────┼───┼──────┼──────┤
│029 │饒來金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30 │高進貴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31 │田金英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32 │田明義 │媳婦 │不知道 │不知道 │
│ │ │施美珠│ │ │
├──┼────┼───┼──────┼──────┤
│033 │林秀花 │本人 │高玉金家中 │無 │
├──┼────┼───┼──────┼──────┤
│034 │潘金妹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35 │遊美玉 │女兒 │田金福家中 │不知道 │
│ │ │吳美香│ │ │
├──┼────┼───┼──────┼──────┤
│036 │白來阿 │本人 │高玉金家中 │無 │
├──┼────┼───┼──────┼──────┤
│037 │林信惠 │舅舅 │不知道 │不知道 │
│ │ │林宏仁│ │ │
├──┼────┼───┼──────┼──────┤
│038 │邱金連 │未回答│田金福家中 │不知道 │
├──┼────┼───┼──────┼──────┤
│039 │龐杰 │不知道│不知道 │不知道 │
├──┼────┼───┼──────┼──────┤
│040 │孫梯 │姊姊 │不知道 │不知道 │
│ │ │李玉連│ │ │
├──┼────┼───┼──────┼──────┤
│041 │滕明福 │妻子 │高玉金家中 │無 │
│ │ │于美花│ │ │
├──┼────┼───┼──────┼──────┤
│042 │太石吉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43 │柯福明 │親家母│田金福家中 │無 │
│ │ │吳秀玉│ │ │
├──┼────┼───┼──────┼──────┤
│044 │湯健忠 │妻子 │不知道 │不知道 │
├──┼────┼───┼──────┼──────┤
│045 │林錦桂 │本人 │自家 │無 │
├──┼────┼───┼──────┼──────┤
│046 │邱金枝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47 │王明吉 │妻子 │田金福家中 │無 │
│ │ │白仙桃│ │ │
├──┼────┼───┼──────┼──────┤
│048 │吳月玉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49 │田曉玲 │父親 │不知道 │無 │
│ │ │田明才│ │ │
├──┼────┼───┼──────┼──────┤
│050 │柯金銀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51 │江淑惠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52 │白桂月 │本人 │田金福家中 │無 │
├──┼────┼───┼──────┼──────┤
│053 │遊玉春 │女兒 │田金福家中 │無 │
├──┼────┼───┼──────┼──────┤
│054 │曾正龍 │姊姊 │不知道 │不知道 │
├──┼────┼───┼──────┼──────┤
│055 │周福金 │姪女 │不知道 │無 │
│ │ │周詩儀│ │ │
├──┼────┼───┼──────┼──────┤
│056 │詹世昌 │妻子 │田金福家中 │無 │
│ │ │高菊枝│ │ │
├──┼────┼───┼──────┼──────┤
│057 │李登山 │本人 │高玉金家中 │ │
├──┼────┼───┼──────┼──────┤
│058 │宋秀妹 │本人 │高玉金家中 │ │
├──┼────┼───┼──────┼──────┤
│059 │莊阿友 │小孩 │不知道 │ │
├──┼────┼───┼──────┼──────┤
│060 │謝阿保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61 │謝蘭柱 │小孩 │不記得 │ │
├──┼────┼───┼──────┼──────┤
│062 │溫詳貴 │家人 │不知道 │ │
├──┼────┼───┼──────┼──────┤
│063 │桑梅絹 │本人 │未回答 │ │
├──┼────┼───┼──────┼──────┤
│064 │古千女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65 │黃美花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66 │鄭丁元 │本人 │高玉金家中 │ │
├──┼────┼───┼──────┼──────┤
│067 │邱靜男 │不知道│不知道 │ │
├──┼────┼───┼──────┼──────┤
│068 │傅銀妹 │女婿 │不知道 │ │
│ │ │邱靜男│ │ │
├──┼────┼───┼──────┼──────┤
│069 │江阿見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70 │石謝美香│女兒 │不知道 │ │
│ │ │石金玉│ │ │
├──┼────┼───┼──────┼──────┤
│071 │汪進登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72 │康美月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73 │洪惠美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74 │高明義 │本人 │自家 │ │
├──┼────┼───┼──────┼──────┤
│075 │洪加才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76 │尹秀珍 │小孩 │不知道 │ │
├──┼────┼───┼──────┼──────┤
│077 │楊美妹 │先生 │田金福家中 │ │
│ │ │鄭丁元│ │ │
├──┼────┼───┼──────┼──────┤
│078 │白仙桃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79 │李明月 │本人 │高玉金家中 │有 │
├──┼────┼───┼──────┼──────┤
│080 │施美珠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81 │江美香 │本人 │自家 │ │
├──┼────┼───┼──────┼──────┤
│082 │古梅花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083 │柯金妹 │本人 │田金福家中 │ │
└──┴────┴───┴──────┴──────┘
二、賽嘉村(113人)
┌──┬────┬────┬──────┬──────┐
│編號│姓 名 │領取人 │發 放 處 所 │領米時有無見│
│ │ │ │ │到甲○○在場│
├──┼────┼────┼──────┼──────┤
│001 │林金容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02 │鍾胡枝楠│ │返家時發現置│是 │
│ │ │ │於家中桌上 │ │
├──┼────┼────┼──────┼──────┤
│003 │曾順興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04 │許玉珍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05 │田草埔 │本人 │自家 │是 │
├──┼────┼────┼──────┼──────┤
│006 │鍾秋花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07 │犁榮貴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08 │游美香 │本人 │自家 │是 │
├──┼────┼────┼──────┼──────┤
│009 │游雙梅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10 │鍾素美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11 │楊秀雲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12 │鍾秋英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13 │劉連祥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14 │劉秀妹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15 │黃萬娥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16 │黃國樑 │母親黃萬│不知道 │是 │
│ │ │娥 │ │ │
├──┼────┼────┼──────┼──────┤
│017 │游春梅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18 │柯秀麗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19 │柯家駒 │姊姊柯秀│不知道 │是 │
│ │ │麗 │ │ │
├──┼────┼────┼──────┼──────┤
│020 │柯家榮 │姊姊柯秀│不知道 │是 │
│ │ │麗 │ │ │
├──┼────┼────┼──────┼──────┤
│021 │江貴福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22 │馮春琴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23 │邱招玉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24 │邱瑞流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25 │何月裡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26 │譚何月香│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27 │阮招金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28 │杜梅花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29 │許福榮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30 │曾月英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31 │曾有光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32 │劉杜秋枝│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33 │涂惠英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34 │利螢凡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35 │包春蘭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36 │謝順福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37 │梁美珠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38 │鄭武仁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39 │鄭梅香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40 │鍾金玉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41 │楊招蘭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42 │高月華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43 │郭淑女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44 │林文玉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45 │鍾見妹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46 │徐秋塗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47 │余武途 │姪兒余武│不知道 │是 │
│ │ │雄 │ │ │
├──┼────┼────┼──────┼──────┤
│048 │關秀梅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49 │余梅娟 │本人 │阮來銀家中 │否 │
├──┼────┼────┼──────┼──────┤
│050 │江秀金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51 │江金祥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52 │楊如霞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53 │楊花妹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54 │林秀蘭 │本人 │未回答 │否 │
├──┼────┼────┼──────┼──────┤
│055 │許桂春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56 │田光明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57 │田美琴 │小姑 │阮來銀家中 │是 │
│ │ │江幸美惠│ │ │
├──┼────┼────┼──────┼──────┤
│058 │張春受 │本人 │自家 │是 │
├──┼────┼────┼──────┼──────┤
│059 │林素珠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60 │董正 │表姊 │ │是 │
│ │ │林金容 │ │ │
├──┼────┼────┼──────┼──────┤
│061 │包倩郁 │表姊 │不知道 │是 │
│ │ │林金容 │ │ │
├──┼────┼────┼──────┼──────┤
│062 │郭美花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63 │余順西 │母親 │阮來銀家中 │是 │
│ │ │邱招春 │ │ │
├──┼────┼────┼──────┼──────┤
│064 │呂秀蘭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65 │徐添朝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66 │傅阿貴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67 │鍾玉枝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68 │田美蘭 │母親 │阮來銀家中 │是 │
│ │ │鍾玉枝 │ │ │
├──┼────┼────┼──────┼──────┤
│069 │陳玉妹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70 │鍾秋月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71 │林鍾玉秀│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72 │錢綉花 │女兒 │不知道 │是 │
│ │ │錢玉香 │ │ │
├──┼────┼────┼──────┼──────┤
│073 │鍾素珠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74 │鍾見英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75 │鍾秀英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76 │楊麗蘭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77 │鍾素英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78 │傅春麗 │本人 │阮來銀家中 │否 │
├──┼────┼────┼──────┼──────┤
│079 │盧惠珍 │本人 │阮來銀家中 │否 │
├──┼────┼────┼──────┼──────┤
│080 │張鍾玉貞│本人 │阮來銀家中 │否 │
├──┼────┼────┼──────┼──────┤
│081 │張義昌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82 │吳碧玉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83 │涂丁武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84 │涂江福祥│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85 │張春英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86 │田戴美花│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87 │柯美秀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88 │楊雅清 │表姊 │不知道 │是 │
│ │ │林素珠 │ │ │
├──┼────┼────┼──────┼──────┤
│089 │何花秀 │鄰居 │未回答 │是 │
│ │ │鍾見妹 │ │ │
├──┼────┼────┼──────┼──────┤
│090 │黃瑰美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91 │洪金妹 │本人 │自家 │否 │
├──┼────┼────┼──────┼──────┤
│092 │盧桂英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93 │鍾阿義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94 │余梅花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95 │鍾義福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96 │柯月蘭 │女兒 │不知道 │是 │
│ │ │關秀梅 │ │ │
├──┼────┼────┼──────┼──────┤
│097 │董麗珠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98 │郭荷香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099 │施玉英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100 │鍾金妹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101 │邱招春 │本人 │自家 │是 │
├──┼────┼────┼──────┼──────┤
│102 │邱春郡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103 │楊玉梅 │本人 │自家 │是 │
├──┼────┼────┼──────┼──────┤
│104 │鍾勝達 │母親 │不知道 │是 │
│ │ │鍾春意 │ │ │
├──┼────┼────┼──────┼──────┤
│105 │鍾勝福 │兒子 │阮來銀家中 │是 │
│ │ │鍾文雄 │ │ │
├──┼────┼────┼──────┼──────┤
│106 │林秀雄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107 │鍾勝禧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108 │呂秀珠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109 │許銀榮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110 │鍾萬仁 │本人 │阮來銀家中 │是 │
├──┼────┼────┼──────┼──────┤
│111 │林金蓮 │姪女 │阮來銀家中 │有(並幫忙在│
│ │ │林金容 │ │名冊上蓋印)│
├──┼────┼────┼──────┼──────┤
│112 │高忠原 │太太 │自家 │ │
│ │ │江春菊 │ │ │
├──┼────┼────┼──────┼──────┤
│113 │江秀妹 │本人 │自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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