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4,婚,396,200606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反訴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含本訴及反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 元;
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148,6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