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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被 告 丙○○
戊○○
丁○○
乙○○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良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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