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柯賢謀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被 告 王張樹蘭
張文喜
賴林桂妹
賴淑美
賴淑枝
許賴淑清
賴淑金
賴振忠
賴威銘
賴巧湘即賴秋美
陳賴美惠
賴嘉容即賴春蘭
賴羿樺即賴秀英
賴發昌
楊賴春妹
賴乙妹
賴振龍
陸冬華
賴櫻霈即賴瑾慧
賴乙嬌
陳董水玉
陳鴻毅
陳永軒
陳永剛
陳佩如
上 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恒蓉
被 告 陳瓊敏
陳洪岳霞
陳建志
陳佩妤
陳亮宇
陳月色
陳月娥
李陳月桂
陳源全
陳源在
陳源鎮
張黃金
張南島
柯張香
張 裙
蔡張陣仔
張南勇
張遊仔
陳張憐憫
吳郭春美
郭德雄
郭德勝
劉郭金蓮
郭德隆
郭德宗
黃郭金盆
郭東龍
郭東騰
王張行
張南和
張南宗
張南座
張南在
張養成
張勝位
章張秀英
張慶桂
張慶川
張貴玄
張貴春
張凱文
張淑芬
張慶發
張美珠
張慶裕
朱張蕊
張林巧雲
張東海
張美麗
張東明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慶隆
被 告 張美華
盧李金魚
張盧連葉
盧國榮
張盧嬌仔
盧銓昇
盧恒將
盧國基
盧厚任
盧坤棟
兼上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國清
被 告 盧月仔
盧妹仔
盧恒隆
盧秀琴
盧秀足
吳董秀仔
吳仁義
吳義隆
吳美玲
吳義生
陳桂蘭
吳文瑞
吳惠華
吳憲平
陳吳金治
吳憲洲
吳憲萬
林秀裙
施坤川
施坤能
施坤教
施玉霞
施坤道
施張裙
張施碧玉
施俊宇
張彩燕
施尤碧雲
施坤茂
施麗美
施美英
施坤隆
柯清利
張玉對
盧貴明
盧桂龍
盧貴如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貴仁
被 告 謝阿米
訴訟代理人 林順雄
被 告 盧瑞偟
盧瑞香
盧進利
盧進守
上 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陳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邱玉汝
法 官 林雅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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