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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5657號
債 權 人 楊莊素吟
債 權 人 張秀春
債 權 人 郭李月桃
債 務 人 黃朝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莊素吟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算百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秀春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算百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李月桃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算百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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