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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潮州三山國王廟
被 告 屏東縣潮州鎮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7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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