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5,補,118,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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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香港活輪牙科企業有限公司
1710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活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130 萬元折合新台幣(下同)5,391,230 元(0000000 ×4.147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 元,尚應補繳53,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認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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