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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天仁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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