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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9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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