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5,補,132,2006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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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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