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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壹鎮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真順營造有限公司
匯龍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5,13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珈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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