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5,重訴,19,2006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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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戊○○
丙○○
被 告 丁○○
之1號
乙○○
之1
之1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10,8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348元,扣除前繳納調解費3,000 元,尚應補繳82,348 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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