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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95 年度除字第94 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黃添福 │土地銀行潮榮│94年11月30日│26,8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2 │黃添福 │土地銀行潮榮│95年1月15日 │26,0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3 │趙天照 │土地銀行潮州│95年2月28日 │15,2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4 │陳黃瓊珠 │第一銀行潮州│95年1月5日 │30,000元 │VB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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