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5,促,16083,200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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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60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甲○○住南投縣住所在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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