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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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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95年度票字第1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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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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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1年1月7日 │3,000元 │92年11月15日│92年11月15日│TS6858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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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2年12月15日│92年12月15日│TS6858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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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3年2月15日 │93年2月15日 │CH3767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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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3年3月25日 │93年3月25日 │CH3767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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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3年4月15日 │93年4月15日 │TS6858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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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3年4月25日 │93年4月25日 │CH3767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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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3年5月15日 │93年5月15日 │TS6858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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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3年5月25日 │93年5月25日 │CH3767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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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3年6月15日 │93年6月15日 │CH3767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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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3年6月25日 │93年6月25日 │TS6858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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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3年7月15日 │93年7月15日 │TS6858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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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3年8月15日 │93年8月15日 │TS6858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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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3年9月15日 │93年9月15日 │TS6858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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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3年11月15日│93年11月15日│TS6858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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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3年11月25日│93年11月25日│CH3767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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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4年3月15日 │94年3月15日 │TS6858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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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91年1月17日 │3,000元 │94年7月15日 │94年7月15日 │TS6858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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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91年1月17日 │3,000元 │94年8月15日 │94年8月15日 │TS6858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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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91年1月17日 │3,000元 │94年9月15日 │94年9月15日 │TS6858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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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91年1月17日 │3,000元 │94年10月15日│94年10月15日│TS6858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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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4年10月25日│94年10月25日│TS6858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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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91年1月17日 │3,000元 │94年11月15日│94年11月15日│TS6858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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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91年1月13日 │3,000元 │94年12月15日│94年12月15日│TS6858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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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91年1月17日 │3,000元 │94年12月25日│94年12月25日│TS6858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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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 (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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