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93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8,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0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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