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6年6 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嗣抵押權人變更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新臺幣(下同)1596,000,000 元(嗣權利價值變更為2,310,448,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7 年9 月28日至民國127年9 月27日止(嗣權利存續變更為自民國88年6 月25日起至民國118 年6 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6 月25日向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60,0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8年6 月25日起至民國90年1 月3 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嗣因債權讓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一併由聲請人概括承受。
詎自民國90年1 月1日起,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715,192,476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嗣案外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5 月29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720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屏東 │勝興│ │58 │建│3 │95 │44 │10萬分│ │
│ │ │ │ │ │ │ │ │ │ │之105 │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720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5600 │屏東市○○○路│勝興段58地號 │鋼筋混凝土│1樓106.99合計106.99 │陽台面積13│全部│共用部分勝興段65│
│ │ │698號 │ │造、十四層│ │.44 │ │04建號應有部分10│
│ │ │ │ │樓房 │ │ │ │萬分之61(含停車 │
│ │ │ │ │ │ │ │ │位編號998 應有部│
│ │ │ │ │ │ │ │ │分10萬分之25 │
├──┼───┼───────┼───────┼─────┼───────────┼─────┼──┼────────┤
│002 │5940 │屏東市○○○路│勝興段58地號 │鋼筋混凝土│1樓96.35合計96.35 │陽台面積6.│全部│共用部分勝興段65│
│ │ │586號 │ │造、十四層│ │84 │ │04建號應有部分10│
│ │ │ │ │樓房 │ │ │ │萬分之34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