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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34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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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 計算 96年度票字第2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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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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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8月15日 │34,500元 │ 未載 │96年8月15日 │CH794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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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9月10日 │36,000元 │ 未載 │96年9月10日 │CH2295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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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6年9月10日 │36,000元 │ 未載 │96年9月10日 │CH2295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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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6年9月10日 │36,000元 │ 未載 │96年9月10日 │CH2295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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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6年9月10日 │36,000元 │ 未載 │96年9月10日 │CH2295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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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6年9月10日 │36,000元 │ 未載 │96年9月10日 │CH2295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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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6年9月10日 │36,000元 │ 未載 │96年9月10日 │CH2295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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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6年9月10日 │36,000元 │ 未載 │96年9月10日 │CH2295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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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6年9月10日 │36,000元 │ 未載 │96年9月10日 │CH2295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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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6年9月10日 │36,000元 │ 未載 │96年9月10日 │CH2295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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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96年9月10日 │36,000元 │ 未載 │96年9月10日 │CH2295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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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96年9月10日 │36,000元 │ 未載 │96年9月10日 │CH2295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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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96年8月10日 │34,500元 │ 未載 │96年8月10日 │CH2559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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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96年8月10日 │34,500元 │ 未載 │96年8月10日 │CH2559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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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96年8月10日 │34,500元 │ 未載 │96年8月10日 │CH2559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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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96年8月10日 │34,500元 │ 未載 │96年8月10日 │CH2559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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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96年8月10日 │34,500元 │ 未載 │96年8月10日 │CH2559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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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96年8月10日 │34,500元 │ 未載 │96年8月10日 │CH2559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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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96年8月10日 │34,500元 │ 未載 │96年8月10日 │CH2559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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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96年8月10日 │34,500元 │ 未載 │96年8月10日 │CH2559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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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96年8月10日 │34,500元 │ 未載 │96年8月10日 │CH2559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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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96年8月10日 │34,500元 │ 未載 │96年8月10日 │CH2559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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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96年8月10日 │34,500元 │ 未載 │96年8月10日 │CH2559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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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 (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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