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補,313,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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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丁○○○○○○○○○○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7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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