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補,349,200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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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己○○

一、原告與被告戊○○、乙○○、丁○○、丙○○、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乙○○、丁○○、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6,665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02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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