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補,360,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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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7,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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