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訴,437,2007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起訴後,本院民國96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追加履行和解契約為訴訟標的(見本卷第21頁)。

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均為系爭車禍所導致損害之賠償糾紛,爭點有其共同性,且訴訟及證據資料有同一性,基礎事實應屬同一,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亦無妨礙,依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就利息部分本係請求自95年5 月30日起算,嗣於本院96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時變更為自96年10月16日起算(見本卷第31頁)。

經核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5年5 月30日晚上10時50分許,駕駛車號5473-LQ 號自小客車,沿屏東縣屏東市○○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途經中山路與公園路交岔路口時,明知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制或標線之規定,且應注意行駛時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之天候晴、夜間有照明、速限50公里、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以時速約65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復疏於注意車前狀況,適原告騎乘車牌號碼CP5-662 號輕機車,沿公園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至上開交岔路口,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車頭因而撞及原告所騎機車右側車身,造成原告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顱骨破裂、右側腦膜外血腫、左側腦挫傷併發延遲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救治後仍因腦部受損,致生雙眼右側偏盲、右眼外斜並上斜視,且其語言障礙及記憶受損,已達到重大難治傷害之程度。

被告嗣與原告簽立和解書,約定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並分3 期給付,即被告應分別於95年9 、10、11月,每月10日給付67萬元,詎被告均未如期給付,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侵權行為及履行和解契約(兩者為客觀之選擇合併關係)等法律關係請求賠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本院96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復未委任代理人提出任何答辯。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及和解書影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25號刑事卷宗查核屬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綜上,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和解金200 萬元,即屬有理。

而此部分本院既認定有理由,爰不論述其餘原告選擇合併之請求權基礎(侵權行為)。

六、從而,原告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 萬元,及自本院96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末此說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