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訴,556,2008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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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甲○○因96年度訴字第556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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