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促,28040,20071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80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務 人 紀王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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