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816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許英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