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促,28246,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8246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溫勤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