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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390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甲○○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夫妻財產分配等事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625,628 元,經核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25,62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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