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陳玉珀即乙○○之遺產管理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所有由遺產管理人陳玉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乙○○於民國92年7 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2年7 月2 日至民國142 年7 月2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乙○○於民國92年7 月4 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 元、②300,000 元、③2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2年7月4 日起至民國112 年7 月4 日止、②民國92年9 月4 日起至民國112 年9 月4 日止、③民國92年9 月29日起至民國112 年9 月29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5年3 月4日起,案外人乙○○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案外人乙○○死亡,其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經屏東地方法院選任陳玉珀為遺產管理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三件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21號裁定影本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651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東港 │東港│ │558-6 │建│0 │0 │31 │全部 │ │
├──┼───┼────┼──┼──┼───┼─┼──┼──┼────┼───┼─────┤
│002 │屏東 │東港 │東港│ │559-3 │建│0 │0 │15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651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06 │東港鎮○○街30│東港段558-6、5│鋼筋混凝土│1樓29.89、2樓43.67、騎│ │全部│ │
│ │ │-2號 │59-3地號 │造、二層樓│樓13.78合計87.34 │ │ │ │
│ │ │ │ │房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