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1 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0年1 月3 日至民國125 年1 月3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90年1 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 元、②800,000 元、③2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0年1 月11日、②民國90年1 月18日均至民國110 年1 月11日止、③民國94年8 月15日起至民國110 年1 月1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7 月12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共積欠本金1,189,428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652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 │
│ ├──┬────┬──┬──┬───┤ ├──┬──┬────┤ │備 考 │
│ │縣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
├──┼──┼────┼──┼──┼───┼─┼──┼──┼────┼──┼───────┤
│001 │屏東│萬丹 │新鐘│ │1448-2│建│0 │1 │69 │全部│所有權人甲○○│
├──┼──┼────┼──┼──┼───┼─┼──┼──┼────┼──┼───────┤
│002 │屏東│萬丹 │新鐘│ │1448-7│建│0 │4 │76 │30分│所有權人乙○○│
│ │ │ │ │ │ │ │ │ │ │之2 │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652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720 │萬丹鄉○○路38│新鐘段1448-2地│加強磚造、│1樓76.41、2樓80.58合計│ │全部│所有權人甲○○ │
│ │ │7巷52號 │號 │二層樓房 │156.99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