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拍,682,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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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67年4 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67年7 月2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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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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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  │
│    │縣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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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林邊    │竹子腳│    │26-1│旱│2   │74  │42      │0000000分之149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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