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票,2319,200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31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一紙(票號TH0000000 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