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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28號
聲 明 人 甲○○
戊○○
丁○○
丙○○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包含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原書狀之所載系統表尚未完備)。
二、聲請人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如本件即被繼承人之其他兄弟姊妹)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三、聲明人戊○○、丁○○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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