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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
二、聲請人甲○○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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