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補,288,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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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屏東縣內埔鄉中興自辦市地重劃會間重新分配重劃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5,567,3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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