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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朱淵生之繼承人即被告朱晏誠、朱宜屏、朱宜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461 元,應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 6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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