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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4,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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