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補,376,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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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卯○○
寅○○
丑○○
被 告 辛○○
曾雅蘋
林賴惜
壬○
賴皇辰
戊○
癸○○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甲○○

丁○○
丙○○
己○○
庚○○
子○○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71,4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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