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6,訴,300,200711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訴字第300 號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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